争(zhēng)夺(duó)-文言同义辨析
争(zhēng)夺(duó)
“争”、“夺”都表示力求得到或达到的意思,都是动词,但它们的本义和引申义都有不同。
“争”,金文作“ ”,上面是“爪”字,即“手”,下面是“又”,也是“手”,中间是向左弯曲下斜的“ ”形,表示物体。这是一个会意字,意为两只手(即两个人)在争夺一个东西。《说文》:“争,引也。”段注:“引之使归于己”,即拉过来使东西归于自己。所以,“争”的本义是“争夺”,如《赤壁之战》:“将军起兵江东,刘豫州收众汉南,与曹操共争天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不欲与廉颇争列”。
“夺”,原作“奪”,金文作“ ”,上面象振翅欲飞的鸟,右下是“手”,意为一只振翅欲飞的鸟就要从手里失去了。后来小篆字体线条化了,上面写成了一个“大”字,作“ ”,张开羽毛、振翅欲飞的形象看不见了。《说文》:“手持隹(鸟的短尾的总称,凡鸟类的字都从隹)失之也。”本义是“脱失”,即“使丧失”,如《孟子·齐桓晋文之事》:“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这“勿夺其时”,孟子的意思是要统治者不要因徭役使农民丧失了农时,用的是“夺”的本义。但是,“夺”的意义后来有了转移,《说文》段玉裁注:“凡手中遗落者当作此字(即夺字),今乃用‘脱’为之,而用夺为争敚(duó)字。”这就是说,“夺”的本义“脱失”现在已用“脱”来代替,而用“夺”来表示“强取”的意思了,例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秦王度之,终不可强夺”,又如《史记·陈涉世家》:“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口技》:“又夹百千求救声,曳屋许许声,抢夺声”。在“强取”、“争夺”的意义上,转移了意义的“夺”和“争”组成了同义词。
“争”可引申为“竞争”、“争着”,如《捕蛇者说》:“永之人争奔走焉”,成语有“争先恐后”。“争”又可引申为“争辩”、“争论”,如《指南录后序》:“与贵酋处二十日,争曲直,屡当死”。“夺”没有这些意思。
“夺”可引申为“改变”义,如《史记·屈原列传》:“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上官大夫之“夺”不是要夺取宪令,而是企图篡改屈原制定的宪令内容。“夺”又有“罢免”义,古时罢免官员叫“夺官”,如《书博鸡者事》:“使者遂逮守,胁服夺其官”。“争”没有这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