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浦铁路借款合同-中国历史辞典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5月18日由清政府工部左侍郎许景澄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镇铁路借款草合同》三十五款。后因要求自办,多次交涉未成。至1908年1月13日由清政府外务部署右侍郎梁敦彦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二十四款。1910年(宣统二年)9月28日又由清政府督办津浦铁路大臣徐世昌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二十三款。两次津浦铁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九百八十万英镑,九折实付,年息五厘,三十年还清;以本铁路收入及直隶(今河北)、山东、江宁(今南京)、淮安关、安徽厘金为担保;由英德各一人担任总工程师;本路需用外国材料,由英德银团代办;将来本铁路的支线需用外国资本,英德银团有借款优先权。英德借此合同曾长期控制津浦铁路,并加强其在华北的侵略势力。
粤汉铁路借款合同-中国历史辞典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4月14日清政府驻美公使伍廷芳与美国美华台兴公司在华盛顿签订《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十五款。1900年7月13日又在华盛顿签订《粤汉铁路借款续约》二十六款。这两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美全四千万元,九折实付,年息五厘,偿还期五十年;以铁路财产为担保;工程由美华合兴公司包筑;借款本利未还清以前,铁路由美华合兴公司代为经理。并规定:粤汉干线及支线经过界内,不准筑造平行的铁路。后发现美华合兴公司股票被代表俄法集团取得修建芦汉铁路权利的比国银团收买,俄法集团将取得贯通京粤全条铁路的权利,1905年8月29日由湖广总督张之洞主持,与美华合兴公司订立合同,以六百七十五万美元赎回粤汉铁路已筑来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