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分田 -中国文化史辞典
唐代實行均田制時的一種份地。相當於北魏的露田。武德七年(624年)規定:男十八歲以上授田一頃,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口分田種植穀物,身死要交還。其他的有關規定為:兼工商的減半,狹鄉不給;奴婢、耕牛不給;休耕田不論一年或二年,都加給一倍,狹鄉不加;老年及殘廢人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給三十畝;口分田不得買賣,但自狹鄉遷到寬鄉者例外;已賣田不遷的,不再給田;凡給口分田,皆從近便,如本縣無田,可在近縣給田;授田和還田都在每年十月,十二月辦理完畢。寬鄉、
口分田-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口分田ㄎㄡˇ ㄈㄣ ㄊㄧㄢˊkǒu fēn tián唐代按人口授田,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百畝;老及篤疾、廢疾者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田。見《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也稱為「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