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中国历史辞典
见《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
中俄天津条约-中国历史辞典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EBфимийBacилЪевичПутятин,1803—1883)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1)俄国得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3)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4)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实际上是要借此侵占中国领土);(5)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