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中華語文大辭典
拾遺拾遗ㄕˊ 丨ˊshíyí1.〈書〉撿取別人遺失的東西據為己有。[例]期年之後,道不~,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戰國策‧秦策一》)。2.〈書〉補充缺漏。[例]吳則太史令丁孚~漢事,蜀則孟光、許慈草建眾典(《南齊書‧卷九‧禮志上》)。3.官名。唐代諫官,掌供奉諷諫,以救補國君言行的缺失。
拾遺-辞源3
【拾遺】㊀撿取他人遺失的東西爲己有。荀子 正論:“風俗之美,男女自不取於涂,而百姓羞拾遺。”也用以比喻容易。漢書六七 梅福傳:“是以舉 秦如鴻毛,取 楚若拾遺。”㊁補錄缺漏。史記 太史公自序:“序略,以拾遺補蓺,成一家之言。”梁 謝綽有 宋拾遺錄,爲採錄遺聞佚事的書。㊂糾正帝王的過失。史記一二〇 汲黯傳:“臣願爲中郎,出入禁闥,補過拾遺,臣之願也。”㊃官名。唐 武則天時置左右拾遺,掌供奉諷諫。宋改爲左右正言。後隨設隨罷。參閲 續通典二五 職官三。參見“左右拾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