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月-汉语大词典
易月古丧礼,父母之丧,服丧三年,自汉文帝始以日易月,缩短丧期,谓之“易月”。
●《晋书·礼志中》:“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
●唐韩愈《顺宗实录一》:“今遵遗诏,行易月之制。”
●《资治通鉴·后唐明宗长兴四年》:“辛未,帝始御中兴殿。帝自终易月之制。”
胡三省注:“循汉晋丧制,以日易月,二十七日而释服。”
●《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十四年》:“辛巳,诏曰:‘大行太上皇帝奄弃至养,朕当衰服三年,群臣自遵易月之令。有司讨论仪制以闻。’”
以日易月-汉语大词典
以日易月古代礼制:帝王去世,太子继位得服丧三年(三十六月),后来汉文帝改为三十六日即释服终丧,因称“以日易月”。一说谓二十七日释服。
●《晋书·礼志中》:“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
●《汉书·文帝纪》“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
唐颜师古注:“应劭曰:‘红者,中祥、大祥以红为领缘。纤者,禫也。凡三十六日而释服矣,此以日易月也。’……此丧制者,文帝自率己意创而为之,非有取于《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日之文!”
●唐韩愈《顺宗实录五》:“圣人大孝,在乎善继。枢务之重,军国之殷,缵而承之,不可蹔阙。以日易月,抑惟旧章。皇帝宜三日而听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
●《续资治通鉴·宋光宗绍熙五年》:“自汉文短丧,历代因之,天子遂无三年之丧……寿皇圣帝至性,以日易月之外,犹执通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