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籍-辞源3
【民籍】平民户籍。三國志 蜀 李嚴傳:“枝黨星散,悉復民籍。”南齊書 鬱林王紀詔:“宜從蕩宥,許以自新,可一同放遣,還復民籍。”清會典十七 户部:“凡民之著於籍,其别有四:一曰民籍,二曰軍籍,三曰商籍,四曰竈籍。”卽除軍户、商户、鹽場井竈户以外,皆爲民籍。
民籍-汉语大词典
民籍居民的户籍。亦指有户籍的居民。
●《南齐书·郁林王纪》:“宜从荡宥,许以自新,可一同放遣,还复民籍。”
●宋孔平仲《孔氏杂说》卷二:“东汉之定民籍,颇若劳扰,今之造户口簿,却不如此也。”
●《宋史·尹洙传》:“今边鄙虽有乡兵之制,然止极塞数郡,民籍寡少,不足备敌。”
●《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天禧四年》:“所至视民籍差等,有不如式者,惩革之。”
●清代将不属军、商、灶籍的各色人编入民籍。
●《清史稿·食货志一》:“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