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浦铁路-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同:
津浦鐵路津浦铁路借款合同-中国历史辞典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5月18日由清政府工部左侍郎许景澄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镇铁路借款草合同》三十五款。后因要求自办,多次交涉未成。至1908年1月13日由清政府外务部署右侍郎梁敦彦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二十四款。1910年(宣统二年)9月28日又由清政府督办津浦铁路大臣徐世昌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二十三款。两次津浦铁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九百八十万英镑,九折实付,年息五厘,三十年还清;以本铁路收入及直隶(今河北)、山东、江宁(今南京)、淮安关、安徽厘金为担保;由英德各一人担任总工程师;本路需用外国材料,由英德银团代办;将来本铁路的支线需用外国资本,英德银团有借款优先权。英德借此合同曾长期控制津浦铁路,并加强其在华北的侵略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