蠶鹽-辞源3
【蠶鹽】官府以當時鹽價,於春時給民食用,令民隨夏税送納所領鹽價,其鹽稱蠶鹽。資治通鑑二八三 後晉 天福七年十一月:“先是 河南、北諸州官自賣海鹽,歲收緍錢十七萬;又散蠶鹽斂民錢。”注:“蠶鹽所以裛繭。唐 天成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蠶鹽,依夏税限納錢。”宋 陸游 劍南詩稾四二 村興:“園丁上牛米,村婢博蠶鹽。”參見“蠶鹽錢”。
蠶鹽 -中国文化史辞典
五代至南宋,官府在農村實行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八:“以官鹽貸於民,蠶事既畢,即以絲絹償官,謂之蠶鹽。”五代後唐就有了這種配售制度,宋代繼續實行。蠶鹽的配售辦法是“以版籍度而授之”。就是按照農村戶籍配給食鹽,在征收夏稅時,農民用絲絹(後改為折錢)向官府繳納;並規定不許貨賣,不許帶入城市。這種制度,在距離產鹽區較遠的農村,有著保證食鹽供應的作用。但在蠶鹽折價上出現流弊:原來規定每斤蠶鹽折錢一百文,改為以糧輸納,一百文折繳小麥二鬥五升,再以麥價按每鬥一百四十文計算,這一來每斤蠶鹽就要繳三百五十文。官府這樣套折,弊竇叢生,使農民不勝負擔。在慶曆元年(1041年)以後,行銷海鹽,情況有了變化,《宋史·食貨志下三》:“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就是說,官府不再向農民分配食鹽,卻仍舊向農民收取鹽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