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士 -中国文化史辞典
科舉制度建立以前的選舉取士制度。西周選士,統屬於學校。“國學”、“鄉學”為統治階級培養人材,擇優而任以官爵。自漢代至南北朝,選士之法,學校與選舉並行。中央的太學以及“鴻都門學”和“四姓小侯學”的學生,學成後可得相當的官職。但其範圍狹,數量少,所以又另有選舉辦法以調劑輔助。漢高祖和漢文帝時期有詔舉,漢武帝時期又規定了察舉的辦法,其科目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舉孝廉、秀才(茂才)者等。此外,還有“征辟”之制,三公九卿都可征布衣之士為自己的幕僚。魏晉南北朝,除沿漢制察舉外,還推行九品中正制作為選士之法,亦稱九品官人法。晉代則對察舉的孝廉、秀才一律加以考試,“孝廉試經,秀才試策”,影響了隋唐科舉取士制度的產生。
選士-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選士ㄒㄩㄢˇ ㄕˋxuǎn shì①選擇優秀的人才。《舊唐書.卷一一九.楊綰傳》:「國之選士,必藉賢良。」②周代稱由各地區甄選、推薦到中央的才秀人士。《禮記.王制》:「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