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陌錢 -中国文化史辞典
唐代的雜稅之一。德宗建中四年(783年)在全國征收除陌錢,規定凡屬公私貿易,每一貫收稅二十文,後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換則折錢計稅。由官府發給牙商印紙,登記收納;不經牙商的另用私簿報稅,或自行報繳。逃稅的一百文罰二千文,杖六十。《舊唐書·盧杞傳》載,除陌錢開征以來,“
除陌錢-辞源3
【除陌錢】陌,bǎi。唐 德宗時雜税名。建中四年户部侍郎 趙贊奏設除陌錢。凡公私給與及買賣,每千錢舊官留二十,至是增爲五十,卽百分之五。若是以物易物,亦折錢計税。逃税一百錢則没收交易所得。此税一出,民間怨聲載道,行至 興元二年正月停罷。參閲 舊唐書 食貨志下、文獻通考十九 征榷六 雜征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