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子錢 -中国文化史辞典
宋代的一種附加稅。五代後唐天成二年(927年)就已征收頭子錢,見《文獻通考·田賦四》:“戶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納錢八文,三文倉司吃食補襯。”宋開寶六年(973年)規定,川陝人戶兩稅以上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匹收十文,絲綿一兩、茶葉一斤、稈草一束,各收一文。頭子錢起初收數不多。南宋征收經總制錢時,凡公家出納均收頭子錢。孝宗時,每貫收到五十六文,成為大宗收入,是經總制錢的主要來源。
頭子錢-辞源3
【頭子錢】舊指租賦外的附加額。五代 後唐 天成二年,户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納錢八文,三文倉司吃食補襯。長興元年,見錢每貫七文,稈草每束一文盤纏。宋 開寶六年,令 川 陝人户兩税以上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匹收十文,絲帛一兩,茶一斤,稈草一束,各一文。並詔諸倉場受納所收頭子錢,一半納官,一半公用,令監司與知州通判同支使。頭子錢納官始於此。見 文獻通考四 田賦四 歷代田賦之制。宋 汪應辰 文定集五 論戡合錢比舊增重疏:“謹按:人户輸納官物,以錢陌取之者曰頭子錢,以鈔旁取之者曰戡合錢,此乃兩事也。頭子錢本起于除陌錢,蓋 唐 五代不得已之政,本朝因循,未能盡革。”參見“除陌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