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錢-辞源3
【飛錢】唐 憲宗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爲飛錢。此爲我國鈔法之始。但僅限於商賈與富豪私人爲之。至 宋初,許民入錢京師,於諸州使換,朝廷始置務給券,商人持券入諸州,卽時給付,不得留滯。其初公私稱便,後以給錢不時,甚或無錢可付,鈔法遂廢。參閲 新唐書 食貨志四、文獻通考九 歷代錢幣之制。
飛錢 -中国文化史辞典
古代的彙兌。始於唐憲宗元和(806—820年)初年。經營飛錢業務的有衙門,有商人。當時各道的地方政府在京師都設有辦事處,叫做進奏院。商人們在京師把貨物賣出後,如果不願意攜帶現款回去,就可以將貨款交給本道的進奏院,由進奏院發給一張票卷,叫做文牒或公據。文牒或公據分成兩半,一半給彙款人,另一半寄回本道,商人回到本道時,合券核對無誤,就可以領回貨款。這種合券取錢的辦法,其實是由借據轉化而來,不過由時間上的移轉變為空間上的移轉罷了。經營這種業務的機關,除各道進奏院外,還有其他衙門。商人在各道有聯號或交易往來,為免輸送現金,甚至想因此牟利,所以也招徠這種業務。飛錢是紙幣的前奏,到了宋代,就發展為交子。所以《宋史·食貨志》說:“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