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引-辞源3
【鹽引】商人運銷官鹽的憑照。“引”旣指憑證,又指所規定的重量單位。每引重量歷代不盡相同。其法始於 宋之鹽鈔,後鈔法大壞,乃改行鹽引。元 明均沿用之。清制,每年由户部頒發,指定口岸斤數,由商販運,不准引鹽相離,每引行鹽之數,百斤至數千斤,各省不同,課税輕重亦不一。其鹽場行銷之地曰引地,額銷之數曰引額。參閲 宋史 食貨志下三、六部成語註解 户部 鹽引。
鹽引 -中国文化史辞典
宋代及其以後官府在實行引法時,發給商人運銷食鹽的憑證。商人繳納鹽價、鹽稅,領取鹽引,到指定鹽場領鹽,到關所驗稅,就可以憑著鹽引運銷。鹽引要在規定的期限繳還,“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限),毋得逾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於官(剩下的鹽由官府沒收)”(《宋史·食貨志下四》)。金代鹽引,有“大套鹽引”、“小套鹽引”之分。明代編置“鹽引勘合”及“底簿”,“發各該布政司並都司衛分,及收糧衙門收掌。如遇客商納糧完畢,填寫所納糧,並該支引鹽數目,付客商齎赴各該司及鹽課提舉司,照數支鹽”(《萬曆會典·鹽法三》)。清代鹽引制度相當混雜,鹽引的名目繁多,“有正引、改引、餘引、綱引、食引、陸引、水引;浙江於綱引外,又有肩引、住引”(《清史稿·食貨志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