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法 -中国文化史辞典
由官府制定的管理食鹽產銷以及征稅的規章、制度、法令。中國鹽法的曆史悠久,《周禮·天官》:“鹽人,掌鹽之令,以共百事之鹽。”春秋戰國時代在一些產鹽地區就制定了有關繳納鹽稅的法令。《管子·海王》:“海王之國,謹正鹽筴。”是說沿海的諸侯國要成就王業,就應認真核實食鹽者,據以制定竹制的憑證,按價配鹽,用以興利。漢武帝時,由官府壟斷食鹽的產銷。桑弘羊在漢昭帝時堅持這一制度,桓寬《鹽鐵論》記錄了當時爭辯的內容。東漢廢除官營,仍設官征稅,直到唐乾元元年(758年)以前,一直沿用這一制度。此後,改行“榷鹽法”。五代至宋,在部分地區實行配售制度。宋代先後實行“折中法”、“鹽鈔法”和“引法”(後兩者是民制、官收、商運、商銷)。明代先實行“開中法”,後實行“引法”,在萬曆末年又改行“綱法”(民制、商收、商運、商銷)。這都是官府和承攬的商人共同壟斷食鹽的產銷。嘉靖以後,還在部分地區實行“票法”。清代實行“綱法”,後又曾在部分地區實行“票法”,取消鹽商專利,但不久“票法”成為變相的“綱法”。
鹽法-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鹽法ㄧㄢˊ ㄈㄚˇyán fǎ管理鹽政的法規。其制度各朝代有不同,西漢為專賣時代,東漢六朝為租稅時代,隋取無稅制,唐代以後復為專賣制。民國二十年政府公布新鹽法,廢除專賣制,恢復租稅制,任人民自由買賣。